福建省陜西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福建省陜西商會
英文:FuJianSHAANXI Chamber of Commerce
英文縮寫:FJSAXCC
第二條 本會性質:本會由在福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具備法人資格的陜西籍企業和企業家自愿組成的、具有法人資格、非盈利性的綜合社會民間團體。實行自愿入會、自選領導、自聘人員、自籌經費和自理會務的原則,堅持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協調、自我約束、自我教育的活動方式。
第三條 本會宗旨:一切活動以國家憲法為根本原則,恪守各項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熱愛祖國,熱愛家鄉;熱忱為會員服務,為社會服務,為福建和陜西兩地經濟和社會發展服務;為來閩發展創業的陜西籍企業提供咨詢和服務,積極聯系全體會員,協調同業關系,努力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充分發揮企業經營優勢;團結會員,互相幫助,立足福建,面向全國,積極發展對臺貿易和對臺經濟交流,努力開拓國際市場,為促進商品流通和行業發展、為鞏固和提高在閩陜西人的信譽,為發展福建和陜西經濟作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福建省工商業聯合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福建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地址:福建省廈門市思明區前埔路168號蒙發利大廈四樓,
郵政編碼:361008 聯系電話:0592—5981958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會業務范圍:
1.組織會員學習國家法令、法規和相關政策,向政府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充分發揮商會的橋梁紐帶作用。
2 .努力協調同業關系,為會員排憂解難,積極維護和代表會員的合法權益。
3.宣傳福建、陜西兩地經濟發展戰略和投資環境。通報兩地建設新成就、新動態,受理委托組織兩地展銷會、訂貨會、招商引資和經濟考察等商務活動,為兩地經濟合作提供服務;
4.加強會員和社會各界人士之間的聯系,為會員提供經濟技術信息,促進會員與國內外工商社團、工商企業的聯系和合作,提高會員企業的知名度,推動經濟不斷發展;
5.制定本會涉及的行業行規、行約和職業道德規范,發揚愛國、敬業、守法精神;
6.開展會員之間的聯誼活動,聯絡感情,增進共識;
7.創辦服務事業、經濟實體。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為團體會員(大中型企業的高管和職業經理人也可申請加入商會)。凡承認本會章程的團體均可申請并經理事會批準成為本會會員。本會會員不論職務高低、企業規模大小、一律平等。享受同等權利和義務。本會會員可同時參加其它社團組織。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擁護本會的章程;
2.有加入本會的愿望;
3.有一定的行業和區域代表性。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序:
1.遞交入會申請書;
2.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3.由本會會員部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本會的活動;
3.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4.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5.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執行本會的決議;
2.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3.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4.按規定交納會費;
5.積極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和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違法違紀和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理事;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決定終止事宜;
5.選舉產新一屆理事會;
6.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對會員大會負責。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研究重大事項,通過重大決定。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1.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2.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
3.選舉和罷免監事長;
4.本會名譽會長和顧問的聘請;
5.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6.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7.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8.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9.推薦聘用秘書長;
10.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11.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12.制定會費繳納標準和收取辦法,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13.根據需要聘請律師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14.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可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可采用會場形式,也可采用網絡通訊形式。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會長、常務副會長、監事長各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
第二十三條 會長、常務副會長、監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本會所涉及的工商領域內有較大影響和較強組織協調能力;
3.會長、常務副會長、監事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6.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監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繼續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會員大會、理事會;
2、召集和主持會長辦公會議;
3、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4、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條 本會常務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在會長暫時無法履職時,接受會長委托,召集和主持會長辦公會議,決定商會事務,形成并簽發會議決議。
第二十九條 本會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監督本會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對執行情況;
2、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工作進行監督,并提出意見;
3、本會各機構對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會長辦公會議決議的執行情況;
4、對本會財務報告進行審查;
5、對違法違紀會員單位和個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表決決定。
第三十條 本會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職權:
本會常務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接受會長委托行使相關職權。
本會副會長在會長領導下,負責分管相關工作。
第三十一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2.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3.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負責人,交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議決定;
4.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二條 秘書處是本會日常工作機構,在秘書長領導下開展工作,下設辦公室、會員部、維權部、發展部。
第三十三條 未經本會批準或授權,本會成員外出的活動不代表本會,一律視為個人行為。如對本會造成名譽損害的,本會將根據其情節輕重予以追究責任。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
1.會員會費收入;
2.有償服務收入;
3.資助收入;
4.利息收入;
5.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六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七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八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管理財務。嚴格遵守國家相關法規,做好財務管理、核算工作。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認真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間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部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條 本會專職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能過,并報業務主管部 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八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經2016年1月17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生效。